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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6-10 浏览: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实施。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保监会一直非常重视此项工作,2000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加强保险公司资本金管理。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资本构成多元化和股权结构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股权流动和股权交易日趋频繁,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原有规定进行调整和更新。同时,2006年《公司法》和2009年《保险法》对公司设立等相关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需要落实并加以细化。为此,保监会借鉴相关行业的有益经验,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依据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实质重于形式,以及从行政审批向强制信息披露监管转变的原则,就股东资格、投资入股、股权变更及材料申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准入门槛,明确股东条件,加大对主要股东的监管力度;二是规范出资和持股行为,强化股东责任;三是规范股权流动,加强监督管理;四是完善申报程序,细化申报材料。在具体条款上,《办法》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股东信息披露、委托持股、股权拍卖和质押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是保监会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完善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监管、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和资金运用监管等多项措施,不断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促进保险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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