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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业车险改革之百问百答【承保篇】
发布日期: 2015-05-16 浏览:

山西商业车险改革之百问百答【承保篇】

19.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
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不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
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一
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投保时签订哪个条款就按
照签订时的条款文本约定内容执行,新旧条款不能相关替换。
20.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
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除精算预期与经
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
一次。
21.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
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22.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
答: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
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
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无赔
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
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
23.费率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
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
险。
24. 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如何约定?
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
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
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
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
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25.什么是“零整比”?
答:所谓“零整比”,即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
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
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26.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NCD 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 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
或上几年的赔款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
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27.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
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之间的赔付情况,
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28.无赔款优待系数NCD 系数值如何与理赔情况对应?
答:NCD 系数值,连续3 年未发生赔款为0.6,连续2
年未发生赔款为0.7,上年没有发生赔款为0.85,新车、上
年发生1 次赔款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发生2 次
赔款为1.25,上年发生3 次赔款为1.5,上年发生4 次赔款
为1.75,上年发生5 次及以上赔款为2.0。
29.什么是车险信息平台?
答:车险平台全称为车险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是集交强
险、商业险承保、理赔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车险信息平台,
由各财险公司共同出资统一建立的全国平台。从商业价值看,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规范了车险经营市场,防止恶意竞争,
避免单方对政策和实务的理解错误,同时规避道德风险;在
行业价值方面,以车辆信息为主链,可以综合汇总保险业的
车险、公安交警部门、地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
以及政府信息办等相关系统中与车辆相关的数据信息;通过
整合信息资源,集中信息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目前我省车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投保交强险、商
业车险都需通过车险平台。
30.车险信息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保险公司可
以调整吗?如果返回的系数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 返回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
必须据实使用,不得更改。如发现标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平台
返回错误的:若保单在保险期限内的由原承保保险公司进行
信息调整;若保单在保险期间外的,由续保保险公司提供行
驶证等相关资料,平台核实后协助处理。理赔案件信息错误
导致无赔款优待系数错误:原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其公司产
生的问题赔案。
31.如果客户将老条款保单进行全单退保形成短期单,
再按新条款投保时,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计算?
答:首先考虑短期单承保期间内的赔付情况。若短期单
内存在赔案,新保单则按照赔案次数进行上浮;若短期单内
未发生赔案,则进一步考虑短期单的承保期限。
短期单的承保期限以6 个月为标准,短期单内未发生赔
案的前提下,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大于或等于6 个月,将短
期单视同整年单,并结合以往年度赔付情况来确定新保单的
浮动;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小于6 个月,则忽略该短期单,
根据短期单投保时的浮动情况确定新保单的浮动。
32.如客户想退保重新投保新条款,无赔款优待系数如
何确定?
答:改革后,消费者如果想投保新产品,只能退保后重
新投保。但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如退保重新投保新产品,
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无赔款优待系数标准执行。
33.投保人投保短期保单,保费如何计算?
答: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 为投保人的投保
天数)
34.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
答: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9 个月,
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
的为“新车”。
35.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
惠?
答: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
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对于平台未与交
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
系数值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36. 特别约定录入有哪些要求?
答: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保
险人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依法合规的原则,约定内容不
能与条款相悖,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缩小或
扩大保险责任,不能赠送附加险。
37.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
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
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38.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答:协商车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
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
值全额赔付。若协商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
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
实际价值远低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
客户投诉。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
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39.什么是新车购置价?
答: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
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
40.什么是市场公允价值?
答: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
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
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
交价格。
41.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用了原商业车
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额的方案。因为国家
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不完
善,没有行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方法。
42.折旧金额如何计算?
答: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
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
折旧系数
43.保险公司在承保自燃损失险时,是如何确定保险金
额的?
答:根据自燃损失附加险中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
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4.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
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
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二
是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
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三是关于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
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
键信息误导客户。
45.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
果?
答: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46.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答: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
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
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
容并签名。
47.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
答: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
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
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48.新费率切换后,未投保确认并缴费生成保单的投保
查询单应如何处理?
答:新费率切换后,未投保确认并缴费生成保单的投保
查询单全部作废,必须重新开始投保查询。
49.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即时生效保单保险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的
24: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50.批单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答:批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
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
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
批单的终保日期: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51.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
答: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
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
手续。
5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
多少手续费?
答: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
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
退保手续。
53.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
行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生成时间,且批改
后保险期间应不大于1 年。保单起期后禁止批改保险期间,
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商
业车险的停驶、复驶可参照《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
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 号)操作,即商业险合同有效
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
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 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
期间最短不低于1 个月,最长不超过4 个月。
54.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
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
答: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
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
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55.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
者解除合同?
答:一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
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是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
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
理批改手续的。
56.批改保费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答: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
对于批改后保费计算的追溯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全程批
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最初出单时信息
录入错误;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
风险保费,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
57.发生什么变更事项时,投保人可申请对保险单进行
批改?
答:一是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二是车辆及
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三是车辆承保险别变更;四是变更其他
事项。
58.录单过程中过户车辆未点选过户选项,怎样操作补
交该单折扣差额?
答:首先上报电子联系单,待行协批示后,在系统内对
该单进行批改(例如,修改车牌号一位),系统自动带出折
扣差额,客户将差额补缴后,再将该单批改为原状态(例如,
车牌号修改为正确车牌)即可。
59.贷款车辆在完成还款后,如何解除保单第一受益人
特约?
答:客户须持身份证及银行出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柜面
办理,如银行未提供证明的,可提供车辆登记证代替结清证
明,柜员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是否为该车辆,车辆
登记证上必须要有解除抵押字样,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该
业务。
60.山西地区实行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其他省牌照的车
辆可以到山西投保吗?
答: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招揽异地车业务,但
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
以承保,但依据不同公司的承保规定,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
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带有
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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