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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身保险销售行为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 2017-02-09 浏览:

  山西省人身保险销售行为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山西省人身保险市场经营秩序, 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山西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以及山西保监局《关于整治和规范保险销售行 为的通知》(晋保监办[2016]40号)的有关规定,经 全体人身险会员公司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山西省人 身保险销售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山西省人身险会员公司共 同签订,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在山西省境内依法 设立的分支机构都应严格遵守,不得损害行业整体利 益o

  第三条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保险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 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签署本《公约》的人身险会员 公司要积极引导销售人员及保险代理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公约,严格自律。

  第二章自律形式

  第四条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 会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公约》执行情况的自律检查。 各地市自律组织根据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安排或要求, 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市自律检查并对违反本《公约》的 会员公司做出惩戒处理。

  第五条自律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自律 检查,接受会员公司的举报和投诉并开展针对性的自 律检查,跟踪监督有关违约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销售行为自律规范

  第六条公司应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内 涵的方式,依法合规、理性开展市场竞争。

  第七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不 得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 以外的礼品(有价实物)。

  第八条公司不得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宣 传折页、官方网站、微信或手机APP软件等媒体形式, 进行“买保险送礼品”的宣传。

  第九条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 开展保险业务或从事与保险销售相关的行为。不得为 任何商家进行的“买商品送保险”活动提供保险产品。

  第十条公司要加强对合作的专、兼业代理机构 的监督管理,并在相关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开展保险 代理销售过程中不得出现本《公约》第七条明确禁止 的促销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在与专、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 合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发现专、 兼业代理机构在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时有赠送礼品行 为的,要书面通知予以制止,产生恶劣影响的,要停 止代理合作。

  第十二条公司赠送保险要严格按照《规范人身 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 [2015]12号)要求,不得违规赠送保险。

  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山西省人身 保险专业委员会或各地市自律组织釆取下列惩戒处理 方式。

  (一)行业通报、扣除违约金;

  (二)行业通报、扣除违约金并约谈公司领导、通报抄送总公司;

  (三)行业通报、扣除违约金、上报监管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违反本《公约》第三章销售行为 自律条款的,每条扣除违约金1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不配合或阻挽自律检查以及不接 受惩戒处理的,行业通报、扣除其全部自律保证金,上报监管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违约金从会员公司自律保证金中扣除。 被扣除违约金的会员公司,在收到当地自律组织扣除 违约金通知书后10日内,须向自律保证金专户补足与 违约金数额相同的自律保证金,逾期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收取的违约金用于举报属实的奖励、 自律检查人员补助、大型宣传或行业其他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本《公约》签署后,会员公司提议修 改本公约,须经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专业委 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九条本《公约》经会员公司签署后,由山 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 期会员公司无异议,有效期则顺延。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人身 保险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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