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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产保险行业销售行为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 2017-02-09 浏览:

  山西省财产保险行业销售行为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西省财产保险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保 险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山西财产保险 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国保监会和山西 保监局《关于整治和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晋保监办 〔2016〕40号)的有关规定,经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协商一致, 共同制定《山西省财产保险销售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 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签署,并由各地市自律组织负责具体实 施。

  第三条会员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签署本《公约》的各会员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公司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并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监督和约束。

  第二章自律形式

  第四条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负 责组织指导全省《公约》执行情况的自律检查。各地市自律 组织根据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安排或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 地市自律检查并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公司做出惩戒处理。

  第五条自律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自律检查、 接受会员公司的举报和投诉并开展针对性的自律检查、跟踪 监督有关违约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保险销售行为自律

  第六条会员公司应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内涵 的方式,依法合规、理性开展市场竞争。

  第七条会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财产保险销售 活动时(包括电、网销业务),不得通过返还现金、送礼品、 送加油卡、送电话卡、送购物卡、积分赠礼、抽奖赠礼等形 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 利益。

  第八条会员公司不得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宣传 折页、官方网站、微信或手机APP软件等媒体形式,对本《公 约》第七条明确禁止的销售行为进行宣传。

  第九条会员公司不得要求合作的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采取本《公约》第七条明确禁止的销售行为来促进客户购 买本公司保险产品或为其提供相关促销资金支持。

  第十条会员公司要加强对合作的专、兼业代理机构的 监督管理,并在相关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开展保险代理销售 过程中不得出现本《公约》第七条明确禁止的促销行为。对 不执行的专、兼业代理机构,会员公司必须及时向监管部门 反映或举报,由监管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会员公司的总公司电、网销平台在进行保险 销售活动或开展保险销售宣传时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第 八条的,所属省级公司必须及时向保险自律组织和监管机关 进行报告。经调查核实后,由监管机关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做进一步处理。

  第十二条会员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监管部门核发的 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开 展保险业务或从事与保险销售相关的行为。不得通过与第三 方商家开展以买商品送保险的形式,变相给予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

  第四章违约惩戒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公司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山西省财产保 险专业委员会或各地市自律组织采取下列惩戒处理方式。

  (一)行业通报、扣除违约金;

  (二)行业通报、扣除违约金并约谈公司领导、通报抄 送总公司;

  (三)行业通报、扣除违约金、上报监管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会员公司违反本《公约》第三章销售行为自 律条款的,根据违约程度和性质、按照违约惩戒处理方式分 别采取下列惩戒处理:

  (一)会员公司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的,行业通报、 并按照同一辆车在同一个保险期间内所有车险保单赠送或 承诺赠送商品或返还现金价值的三倍扣除违约金;

  (二)会员公司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的,行业通报、 扣除违约金2万元;

  (三)会员公司违反本《公约》第九条的,行业通报, 按照其向合作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违规提供促销资金总和 的三倍扣除违约金并约谈公司主要领导、通报抄送总公司;

  (四)会员公司违反本《公约》第十条的,行业通报、 扣除违约金1万元;

  (五)会员公司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的,行业通报、 扣除违约金1万元;

  (六)会员公司违反本《公约》第十二条的,行业通报、 扣除违约金5万元,上报监管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会员公司不配合或阻挠自律检查以及不接 受惩戒处理的,行业通报、扣除其全部自律保证金,上报监管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违约金从会员公司自律保证金中扣除。被扣 除违约金的会员公司,在收到当地自律组织扣除违约金通知 书后10日内,须向自律保证金专户补足与违约金数额相同 的自律保证金,逾期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收取的违约金用于举报属实的奖励、自律检 查人员补助、大型宣传或行业其他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凡在山西省境内经营机动车辆险保险业务 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签署本《公约》,主动进行自 律。在山西省境内新开业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在加入协会 成为会员后应及时签署本《公约》。

  第十九条本《公约》签署后,会员公司提议修改本公 约,须经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 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二十条本《公约》经会员公司签署后,由山西省保 险行业协会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会员公司无 异议,有效期则顺延。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 险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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