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二)属地管理。(三)一线把关。(四)依法查处。(五)协作配合。(六)积极稳妥。 第五章 案件线索受理 第二十四条 案件线索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线索受理登记制度,确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章 性质认定 第四十条 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司法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结果及具体情况报领导组。 行业主(监)管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第四十一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于本部门调查的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可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获取的合法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性质认定。 第四十二条 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巳经立案侦查但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由公安部门负责依法, 进行性质认定。 对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性质认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安部门巳经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由检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性质认定 第四十四条 对于检察机关巳经移送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性质认定。 第四十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非法集资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难的案件,可参考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部门应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领导组会议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一)联合调查组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未形成一致意见,由牵头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性质认定申请。 (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认为难以定性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性质认定申请。 (三)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难以定性的,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性质认定申请。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召开领导组会议进行性质认定,应当由申请 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由领导小组会议做出性质认定决定。 第四十七条 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市、县(区、市)三级人民政府。各市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防范要点: 非法集资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临汾办事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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