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临汾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合理确定会费标准,更好地为会员公司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和《临汾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会费标准确定原则,坚持勤俭办会,满足协会年度工作需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 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 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会费按机构类别及年度保费收 入缴纳。 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上一年度保费收入(以监管报表 数据为准)、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上一年度标准保费收入(以 监管报表数据为准)确定会费档次缴纳。 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千万元以下(含2千万元)、人身保险公司标准保费收入3千万元以下(含3千万元),年交会费1.5万元; 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千万—1 亿元(含1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标准保费收入3千万—1 亿元(含1 亿元),年交会费3 万元; 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 亿—5 亿元(含5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标准保费收入1 亿—3亿元(含3亿元),年交会费4万元; 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5 亿元以上、人身保险公司标准保费收入3亿元以上,年交会费6 万元。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五条 会费于每年 3 月 30 日前缴纳。会员按其应交 年会费金额汇到临汾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定账户,协会应及时 向会员公司开具正式票据。 第六条 对于中介公司会员单位未交会费,取消其会员 资格;其它会员单位拖欠会费,采用批评、警告、业内通报 等措施予以督缴。 第七条 年度会费使用节余,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第八条 大型活动或者单独立项的项目,参照项目方案, 单独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坚持勤俭办会原则,会费收支透明,严格使用, 厉行节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临汾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或修 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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